导读:上海的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拍了婚纱照、装修了新房、办了婚宴,也共同生活了,只是结婚证却迟迟没领。筹备婚事期间,双方发生了矛盾,决定分手。但是此前,男方先后转出30多万元给女方,有的按女方要求改备注为“自愿赠与”。婚事告吹了,这笔“心意钱”该归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主审法官回应了裁判规则。女方要求转账备注“自愿赠与”张先生和李女士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
上海的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拍了婚纱照、装修了新房、办了婚宴,也共同生活了,只是结婚证却迟迟没领。筹备婚事期间,双方发生了矛盾,决定分手。
但是此前,男方先后转出30多万元给女方,有的按女方要求改备注为“自愿赠与”。婚事告吹了,这笔“心意钱”该归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主审法官回应了裁判规则。
女方要求转账备注“自愿赠与”
张先生和李女士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张先生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李女士却不同意。张先生主张,恋爱交往期间,他为与女方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女方支付彩礼礼金等30多万元。其中,部分款项他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有的备注为“自愿赠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想要回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陈佳婧:原告说,恋爱期间,他向被告支付财物均系以与被告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是较大额度转账,被告要求备注中明确“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但是女方对领证一事始终在拖延。原告无奈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但是被告李女士强调,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当视为原告张先生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款项性质、返还比例要综合考量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 闫光鹏: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我们查证认为这笔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张先生和李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具体返还比例,法院要进行全面考量。
闫光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约20万元。
“自愿赠与”备注不是返还挡箭牌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类似婚约财产纠纷屡见不鲜,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哪些情形返还、哪些不返还?
陈佳婧:可以主张返还的情形包括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赠与,如购房款、彩礼、大额婚礼筹备金等,如果多次转账涉及金额价值较大时,即使没有明确标注“婚前置办”等字样,仍应当视为彩礼,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应当予以返还。一般不能主张返还的情形: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都不属于彩礼,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可追索。
司法实践中,是货款、借款、还是礼金,相关的备注对钱款性质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法官强调,“自愿赠与”备注不等于免责。
闫光鹏:备注内容仅为转账时的形式表述,如果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即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内容、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不会仅根据备注内容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也就是说,“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无论是婚前置办款、彩礼还是日常赠与,尤其是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资金性质。
陈佳婧:建议通过转账记录等留下痕迹,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和支付目的,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明晰权责,理性交往,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感情。
监制丨张棉棉
审稿丨樊新征
记者丨孙莹
来源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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