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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生态环境法典 泰安集中修改三部地方性法规

导读: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王秀 摄)大众网记者 王秀 泰安报道9月2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已于8月15日起施行。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王秀 摄)

大众网记者 王秀 泰安报道

9月2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已于8月15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魏文峰介绍,今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基础性单行法律整合入法典、不再单独适用。《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之初均援引上述旧法作为立法依据,法条援引、制度设置、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现行法典规定存在多处不一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安排,泰安市及时调整冲突条款,从立法源头理顺上下位法适用关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在泰安落地贯通。

在《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删除了“市委、县(市、区)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删除了“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等规定,严格按照法典规定执行;修改了“保护水源水体”“防止噪声污染”行为的相关表述。删除了已经在《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养犬行为规范及其法律责任。删除了与法典重复的法律责任。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删除了“未经许可,不得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周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表述。删除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的相关义务,删除了“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对相关运行情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以及“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删除了上位法已经详细规定的内容:关于约谈、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关于司法保障的相关规定;关于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规定;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关于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规定;关于禁止在规定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相关规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的相关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全省统一管控标准的要求,删除了关于重点园区的相关管控规定。删除了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供电的措施的相关规定。删除了“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散煤管理奖励或者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石膏、石粉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在线”的相关规定。将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的施工便道限定为“生产矿山”的施工便道,并删除了对治理修复方案的制定限期要求。修改了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表述。

本次打包修改三部法规,是泰安市对标上位新法、维护法治统一、补齐治理短板的重要举措。修改工作立足城市精细化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培育重点领域,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明晰监管边界、压实法定责任,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涵养文明新风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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