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岱岳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对该行动涉及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保健类食品部分案件进行曝光,旨在有效监管并督促相关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一、泰安市岱岳区某甜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甜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4...
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岱岳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对该行动涉及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保健类食品部分案件进行曝光,旨在有效监管并督促相关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一、泰安市岱岳区某甜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甜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检查时该店正常经营,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岱岳区某茶叶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茶叶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其抖音平台发布的四年生泰山黄精茶礼盒商品描述有“调节血糖血脂;抑制肾上腺素引起的血糖升高,辅助预防心血管疾病”的字样,存在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岱岳区某食品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食品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使用“怀晨®除锈酶”洗涤剂清洗小龙虾,该洗涤剂产品包装上未标示“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等相关内容,存在使用不属于“用于食品的洗涤剂”范畴的洗涤剂清洗小龙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原材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调料柜中存有已超过保质期的烤花生碎,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岱岳区某面馆未按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实施进货查验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面馆未按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实施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在后厨发现鸡腿、袋装香肠2种肉制品食品原料,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存在未按规定查验购进的鸡腿、袋装香肠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泰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某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后厨货架发现有豆沙春卷、食用小苏打、金酸汤酱调味料、银耳,均已超过保质期,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场所原料间内有48箱无中文标识的冷冻鸡胸肉,且现场无法提供该冷冻鸡胸肉的进货查验资料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泰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属于普通食品的2盒黄金钙尔奇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放置于保健食品区销售,存在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泰安市岱岳区某保健品经营服务中心对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保健品经营服务中心对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售的运动营养食品“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的宣传PPT中涉嫌对该商品的曾获荣誉、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通讯员 郭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