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案例一:冠县某加油站及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一、违法行为及依据2026年6月,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冠县某加油站及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6月,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加油站长卢某于2026年6月22日进行卸油作业时,未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5.2.3条的要求对油罐车进行静电接地),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6号第A档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卢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东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7月,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人员聚集报警值设置错误,4人聚集设置为黄色预警,不符合《“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规范》(第3部分:人员定位 第5.2.3条的要求);2.未设置人员越界、缺员报警管理功能,不符合《“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规范》(第3部分:人员定位 第5.2.4条的要求)。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第A档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聊城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