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保险法,将“焕新”!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有何看点?细读下来,感受到稳稳的人民立场、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例如,对消费者关心的权益保护工作,修订草案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
保险法,将“焕新”!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有何看点?细读下来,感受到稳稳的人民立场、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例如,对消费者关心的权益保护工作,修订草案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再如,修订草案着力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
保险法的修订,历史地看,充分适应并引领行业新发展、新变化。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机构体系逐步完善,从1995年的几家保险公司发展到现在的230多家,保险新业态持续涌现、服务场景不断延伸,面临的风险形势亦更复杂多元。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有利于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
宏观看,修改保险法是金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通过系统优化法律制度框架,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对保险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这也是不断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同时,技术上看,本次保险法修订,有利于对保险监管框架进行优化完善。以往,我国保险监管以行为监管为重要发力点,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整治市场乱象。此次修法立足行业监管实际,构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双支柱框架,既持续强化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市场行为整治,又健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等审慎监管制度,全方位织密行业风险防控网络,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有效性。
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实践,此次保险法修订,将发挥强监管、防风险、助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保险业市场主体间竞争更加激烈,经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反映出现行保险法规范的覆盖面不全、监管授权不够、惩戒性不足,保险机构违法成本过低,消费者权益保护效能偏弱。修改完善保险法,将扎紧制度“铁篱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现行保险法有关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相对薄弱,股东穿透监管的法律授权不足、适用性不强,有待修改完善。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稳妥有序处置保险公司风险。将实践中积累的丰富风险处置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为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修订保险法,更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当前,保险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进,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依托更加健全、精细的法律,行业经营秩序必将进一步规范,发展活力将有效激发,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强保险动能。(人民日报客户端)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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