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路透社7月2日报道,跨国连锁零售公司7-Eleven(7-11)已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起诉运动品牌耐克,指控该公司计划于7月11日推出的运动鞋抄袭了7-11便利店标志性的橙、绿、红三色条纹设计。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热议。颜色本身是否享有单独版权保护?耐克精准绑定7-11专属纪念日推出新品,是否构成恶意蹭热度、搭便车式侵权?7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
据路透社7月2日报道,跨国连锁零售公司7-Eleven(7-11)已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起诉运动品牌耐克,指控该公司计划于7月11日推出的运动鞋抄袭了7-11便利店标志性的橙、绿、红三色条纹设计。
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热议。颜色本身是否享有单独版权保护?耐克精准绑定7-11专属纪念日推出新品,是否构成恶意蹭热度、搭便车式侵权?7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7-11起诉耐克新鞋配色抄袭
配色撞款加推出节点惹争议
据媒体报道,7-11在2日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耐克即将推出的Air Max 95运动鞋采用的颜色与7-11品牌商标极易混淆,消费者会将该设计与7-11品牌联系起来。此外,耐克将该运动鞋的发售日期定为7月11日,这一天恰逢该零售商一年一度的促销活动。
诉讼文件还指控“耐克对7-11的权利表现出了冷酷且恶意的漠视”。
耐克即将推出的Air Max 95运动鞋。
7-11便利店。资料图
“鉴于我们的品牌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且这款新鞋将在几天后——也就是我们的生日‘7-11日’(7月11日)——正式发布,我们不得不迅速且果断地采取行动以保护我们的品牌。” 7-11还表示,其在提起诉讼前曾多次试图解决这一纠纷,但耐克表示将继续宣传该款运动鞋,并按计划于7月11日推出。
路透社称,耐克暂未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律师解读:
耐克“撞色”加“蹭节点”双重侵权
故意恶意侵权或将面临1-5倍赔偿
赵良善认为,大众普遍存在“普通颜色不受商标保护”的认知误区,结合法律规定来看,该认知并不严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颜色组合属于法定可注册的商标客体,受法律专属保护,这与无显著性、难以单独确权的单一纯色有着本质区别。同时美国《兰哈姆法》及最高法经典判例,均明确固定顺序、固定比例的专属色彩组合,可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合法商标。
“7-11沿用数十年的橙、绿、红三色横向条纹,经长期市场使用已形成极高辨识度,且完成多品类商标注册,具备完整、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他表示,耐克新款球鞋复刻高度近似的色彩排布与视觉样式,依据商标侵权“整体比对、隔离观察、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司法判定标准,极易造成公众误认双方存在联名、授权合作,已然落入商标侵权的认定范畴。
本案最大争议亮点,在于耐克配色撞款+节点蹭热度的双重主观恶意,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赵良善表示,7月11日是7-11专属品牌纪念日,为该品牌独有的标志性营销节点,并非行业通用节日。耐克作为头部品牌,具备完善的法务审核体系,理应知晓7-11的知名色彩商标及专属品牌IP,在被催告整改后仍拒不调整配色与发售时间,主观攀附商誉、搭取品牌流量的意图十分明显。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刻意绑定他人专属品牌符号引流,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双重侵权事实相互印证,直接排除“无意撞色”的抗辩可能,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夯实了事实基础。
赵良善解释,结合跨境知识产权司法规则,本案后续走向清晰且对行业具备极强警示意义。短期内,7-11可依据美国商标诉讼规则申请诉前禁令,强制涉案球鞋紧急停售、下架全部宣传物料,避免侵权损害持续扩大。
若终审判决侵权成立,耐克不仅需召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还需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费倍数择一高标准赔偿,且因其故意恶意侵权情节,将被叠加1–5倍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全部维权合理开支。
跨国商标司法裁判一贯遵循“不垄断单色、只保护专属色彩组合体系”的核心规则,高知名度的色彩商标享有跨类保护效力。同时,品牌刻意蹭取他人专属营销节点、绑定他人知名IP的营销行为,会直接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侵权,这也为各大品牌的视觉设计、营销推广划定了清晰的知识产权合规红线。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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